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謝瑞珍
王尉任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0
樓之0
王子朗
被 告 薛清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謝瑞珍、王尉任、王子朗對被告薛清元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