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育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2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5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育德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戒毒偵字第25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 定。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 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條亦有明文。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 S)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公司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 有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再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81號 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經被告入所執行後,認有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92號裁定 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其戒治成效評定合格,認無 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停止戒治出所, 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7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
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 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 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於鑑定 時,如附表所示之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 含包裝袋毛重0.78公克,淨重0.456公克,取樣0.003公克鑑驗用罄,經鑑定結果含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卷第1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