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學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
偵字第395號、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3號、111年度少連偵緝字
第65號、112年度偵字第4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