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460號
TYDM,111,附民,1460,2024020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60號
原 告 張雅惠

被 告 何景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何景元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 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規定,自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附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