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0年度,22號
TYDM,110,附民緝,22,202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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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
原 告 張春帆

被 告 林純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5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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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