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邱秀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2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2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3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4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5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6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7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8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9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474 10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580 11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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