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彭月秀
代 理 人 王天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0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41 002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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