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2號
SCDV,113,補,92,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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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新德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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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