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豪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媚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李佩縈律師
李秋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至潔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再
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
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
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
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臺及公共
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
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
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60號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要旨參照)
。又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
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
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
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故其就該排除
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
算基準,不因被請求人亦為共有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訴之聲明為:㈠
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段○○段0000地號上即門牌號碼為新竹
市○○路00巷00弄00號建物之地下一層(如附圖一A區域、面
積以實測為準)、地下一層之附屬建築物平台(如附圖一B
區域、面積以實測為準)及一層梯間(如附圖二C區域所示
、面積以實測為準)內之鐵門、裝潢(其範圍及材料以勘驗
筆錄為準)及共用污水及排糞管之包覆物(其範圍及材料以
勘驗筆錄為準)拆除,並騰空返還予豪門大樓全體區分所有
權人。㈡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段○○段0000地號上即門牌號
碼為新竹市○○路00巷00弄00號建物之一層梯間,如附圖二C
區域牆面位置所示之牆壁回復原狀(原有牆壁位置、尺寸及
材料以鑑定為準)。㈢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2萬5,667
元予豪門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自原聲請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應自原
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履行前二項請求之日止,按月給付
新臺幣2萬9,000元予豪門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其上開聲
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㈠第1、2項聲明目的同一,均在於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
行使狀態,是應不重複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係請求被
告返還如附圖一A、B、C區域,依其估算被告無權占用豪門
大樓面積共97.24平方公尺(A區域77.57平方公尺。 B區域1
6.81平方公尺、C區域2.86平方公尺),揆諸前開說明,應
以系爭建物坐落基地即新竹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每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87,900元,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
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即1,221,057元(87,900元×97.2
4平方公尺÷7=1,221,0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其修正理由並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計算至起訴
前1日),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起訴後
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聲明第3項部分,其中625,667元已可得確定,應
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846,724元(1,221
,057+625,667=1,846,72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