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9號
SCDV,113,補,29,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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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添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參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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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