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32號
SCDV,113,補,232,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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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廖冠勳

代 收 人 林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松淵胡琇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前
經聲請調解,嗣於民國113年2月2日調解期日因被告等2人未到場
而調解不成立,原告尚未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即於113年2月
15日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視
為原告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原告於聲
請調解時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2項之規定扣抵後,尚欠新台幣參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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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