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王吉坤
被 告 楊美玲
劉宗宏
劉上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美玲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因不動產
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
準。」,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及提出新竹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地籍圖,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