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0號
SCDV,113,補,190,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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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越芳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玖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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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