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豐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
佰玖拾玖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
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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