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8號
SCDV,113,補,158,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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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家心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路加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復盟王嘉伶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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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心房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