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7號
SCDV,113,補,137,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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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楊錦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街00號1
樓房屋之市價或房屋課稅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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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