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李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春蘭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為新台幣(下同
)187,677元(計算式:3.3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6,70
0元=187,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
,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4,990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