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紀映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肆仟伍佰肆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
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