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6號
SCDV,113,救,6,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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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蔣庸蔣尚儒

相 對 人 劉緯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113
年度訴字第13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 中分會准予扶助,且本件並非顯無理由,聲請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依聲請人起訴 所為之主張,尚非顯無理由,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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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