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845號
SCDV,113,司執,6845,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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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4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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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江至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光瑞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民國(下同)113年2月5日提出本院債權憑證 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孫光瑞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 於110年6月22日因死亡而除戶,有本院職權查詢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之債務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前,本件債務人業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所 聲請之債務人並無執行當事人能力,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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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