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791號
SCDV,113,司執,5791,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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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91號
債 權 人 范凌明
債 務 人 李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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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債務人李興國設籍於新北市 新莊區,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 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 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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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