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3號
債 權 人 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禧
債 務 人 黃政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45,00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至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2年4月1日至113年2
月1日共165,000元部分,因債務人已清償20,000元故請求14
5,000元部份為有理由,又其餘請求金額到期日尚未屆至,
債權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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