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22號
SCDV,113,司促,1222,202402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75,6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本 金 (新台幣) 利 息 起 迄 日(民國年月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63,691元 99.1.25~104.8.31 20 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 104.9.1~清償日止 15
2 111,926元 99.2.25~清償日止 2.69 自民國99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180天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