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07號
SCDV,113,司促,1007,202402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溫詹純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0年10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3年1月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
89,202元,及其中本金187,707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月7日止,帳款尚餘189,202元及其中本金18
7,70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
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
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
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
於此敘明(附件一)。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294元 溫詹純英 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54413元 溫詹純英 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1/1頁


參考資料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