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林富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