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貿眾裝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文富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劉兆煒、郭冠吟、高虹安、劉興振、莊敏筠
、林宛蓁、楊擎、廖錦旌、沈敏欽、崔恩寧、莊琬婷、郭永發、
吳得愷、邱志平、鄭秀文、高銘志、沈政雄、翁曉玲、許美麗、
蕭淑芬、陳惠美、盛子龍、林智堅、謝東兆、劉嶽承、梁玉芬等
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
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所列關於「莊敏鈴、謝東非、劉獄承」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莊敏筠、謝東兆、劉嶽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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