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112年度,65號
SCDV,112,竹調,65,2024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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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貿眾裝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文富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劉兆煒、郭冠吟高虹安劉興振、莊敏筠
林宛蓁楊擎廖錦旌沈敏欽崔恩寧莊琬婷郭永發
吳得愷、邱志平鄭秀文、高銘志沈政雄翁曉玲許美麗
蕭淑芬陳惠美盛子龍林智堅謝東兆、劉嶽承、梁玉芬等
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
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所列關於「莊敏鈴、謝東非、劉獄承」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莊敏筠、謝東兆、劉嶽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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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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