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陳進穀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代 理 人 呂秋芸
相 對 人 陳玉有
關 係 人 陳四妹
彭慧芯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玉有(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進穀(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陳四妹(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兄,相對人因精神障礙, 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相對人之姊即關係人陳四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身心障礙 證明等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陳四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證據:
1、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2、本院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鑑定,經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 分院精神科林知遠醫師鑑定後提出精神鑑定報告書。 3、相對人之手足到庭或出具同意書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陳四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二)相對人因慢性精神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 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 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陳四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