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
原 告 林蔚珍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陳宜姍律師
被 告 林士庭
林逸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主張被繼承人林倉州對訴外 人賴昭云、林裕恒等人有債權之存在,此攸關被繼承人林倉 州之遺產範圍為何。準此,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係以本院11 2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該 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