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星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星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星翰因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違反洗錢防制法 放火燒燬其他物件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間某日 111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2782號等 新竹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72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0號 112年度訴字第2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0號 112年度訴字第2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20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