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68號
SCDM,113,聲,68,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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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星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星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星翰因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違反洗錢防制法 放火燒燬其他物件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間某日 111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2782號等 新竹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72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0號 112年度訴字第2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0號 112年度訴字第2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20日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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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