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偉翔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昱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351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偉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趙偉翔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提起上訴, 惟該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 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