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42號
SCDM,111,金訴,142,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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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翔




選任辯護人 周利皇律師
被 告 葉柏德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鄭又綾律師
林育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4
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聖翔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貳拾肆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葉柏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事實
黃聖翔前為昱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筌公司)之監察人兼總經理、達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達鑫公司)之總經理、百翔機械有限公司(下稱百翔公司)之負責人、慶宏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慶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聖翔葉柏德均知悉非依銀行法組織設立登記之銀行,或未經我國金融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黃聖翔因投資或營運環保事業之資金需求,即於民國101年間起,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收受存款業務之概括犯意,葉柏德則因黃聖翔允諾將轉讓慶宏公司股份半數,而自102年12月26日起,與黃聖翔共同基於上揭犯意聯絡,由黃聖翔葉柏德親自招攬或利用不知情之辜明達(已死亡)、陳永瀚游昌材(時任昱筌公司副總經



理)、蔡玉麟(時擔任昱筌公司副廠長)對外宣稱可為附表所示投資,或部分前期投入者(洪月珍王治憲、陳涖梃、劉淑娟)向親朋好友轉知前揭投資訊息,再由葉柏德黃聖翔接洽說明及製發投資憑證方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8所示時間,向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人,收受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款項或財產上利益,並約定或支付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投資紅利或利息,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上開犯罪而獲取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共達新臺幣(下同)1億710萬元(其中備註欄所示葉柏德參與前已完成吸取資金之行為,非葉柏德犯意聯絡範圍,亦不計入葉柏德共同獲取之範圍)。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適用法條,業經檢察官於111年8月22日以11 1年度蒞字第3887號補充理由書更正、補充,且經本院告知 被告,而並無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故自應以檢察官補 正之內容作為本案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一)本件被告之供述,被告及辯護人並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取 得或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足 認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均屬出於自由意識之陳述 ,無何任意性之瑕疵可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
  1、證人劉淑娟黃瑞文鍾宏五蔡鴻樟黃信瑞之證述: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證人劉淑娟黃瑞文鍾宏五蔡鴻樟黃信瑞調 詢時之證述,係被告葉柏德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 ,核屬傳聞證據,而被告葉柏德及其辯護人爭執該等證據 之證據能力,且該等證據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所定情形,復查無其他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 法律依據,揆諸前揭規定,應排除該等證據之適用,而不 得作為證明被告葉柏德有罪之依據,惟仍得作為彈劾證據 。
   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詰問證人,以 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 訟制度之設計,係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所規定之交 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 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 實存在與否之證據適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又未經被告詰 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得為證據;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依同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 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 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 官、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 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惟並非無證據能力而 禁止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 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第35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則應依被告以外之人為陳述時,是否出於真意、 有無違法取供之情事等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而為判斷,故 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 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 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 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證人劉淑娟、黃瑞 文、鍾宏五蔡鴻樟黃信瑞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 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 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 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被告葉柏德及其辯護人亦未釋 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證人劉淑娟黃瑞文鍾宏五蔡鴻樟黃信瑞於本院審理時業經傳喚到庭作證,進行交 互詰問,已給予被告葉柏德對質詰問之機會,而保障被告 葉柏德訴訟上之權利,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又證人劉淑 娟、黃瑞文鍾宏五蔡鴻樟黃信瑞偵查中所為證述內 容中之意見及推測,亦係該等證人本於實際經驗為基礎而 為,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有 別,是證人劉淑娟黃瑞文鍾宏五蔡鴻樟黃信瑞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2、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除上 開「證人劉淑娟黃瑞文鍾宏五蔡鴻樟黃信瑞調詢 時之證述」不得作為證明被告葉柏德有罪之依據外(然仍 得作為證明被告黃聖翔有罪之依據),本件判決下列所示 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均屬傳聞證據,然被 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復未曾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證人之證述作成 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無違法取證及證 明力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應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得為證據。(三)至本院下列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及辯護人於 本院均未主張排除該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非供述證據之 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認均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黃聖翔葉柏德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被告黃聖翔於本院訊問時辯稱:我沒有吸金,是實際上經營公司借錢,借來的錢都放到工廠營運,週轉不靈才沒有辦法做到最後云云,被告黃聖翔之辯護人則辯護稱:不論是借款或投資,被告黃聖翔都是為了桃園及南投的廢棄物事業可以繼續經營而籌措資金且被告黃聖翔確實有投資及經營桃園及南投的廢棄物事業,最後亦得到許可,此與銀行法所規制之違法吸金不同,且被害人非係因一般性勸誘或公開廣告方式而受系統性、反覆性之招攬而來,被告黃聖翔不是以收受存款為業務,且明確可證明被告黃聖翔有收取者僅1666萬元,當無銀行法第125條第1段後項之適用;被告葉柏德則於本院訊問時辯稱:我介紹的都是我周邊的好朋友,他們聽我講覺得可以投資或借貸,是借到錢後他們要求保障,我才會給他們投資憑證云云;被告葉柏德之辯護人則辯護稱:劉淑娟是借款給被告黃聖翔葉柏德,並且主動向被告2人收取高額利息,非被告招攬,又被告葉柏德僅向特定親友分享投資資訊,沒有請親友再介紹,也沒有公開廣告,本案被害人非不特定,慶宏公司南投廠之投資憑證沒有保證獲利。昱筌與慶宏公司過去有設備、廠房、執照,曾產出半成品,也有支付電費及調整員工的薪水,如果吸金沒必要如此,且都有向環保局申請運轉,不是因為吸金而成立空頭公司,而是未能在正式運轉獲利之前,因不堪負擔公司成本而導致財務困難,是單純的經營失敗,被告葉柏德也不是利於公司立場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招攬,被告葉柏德自始自終沒有取得慶宏公司的任何股份,且被告葉柏德經手的所有款項全部都有如實的交給被告黃聖翔,退萬步言,縱認被告葉柏德違反銀行法,也是事中共同正犯,金額未達1億元,當無銀行法第125條第1段後項之適用等語。經查:(一)本件附表編號1至28之事實,認定如下: 1、附表編號1:
證人陳文隆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1所示情形證述明確,並 證稱:101年初我朋友辜明達介紹我認識黃聖翔,帶我到 黃聖翔位於新竹縣新豐鄉達鑫公司之工廠見面,黃聖翔跟 我說在做環保廢土處理,問我要不要投資,我知道投資的 廠房一直沒生產,黃聖翔要支付投資人紅利,只好從其他 人的投資款拿來付別人紅利,紅利是黃聖翔以匯款或現金 方式給我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75至76頁),且有 被告黃聖翔101年2月8日簽發之號碼CH387906號本票影本1 紙(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66頁反面)、104年1月1日昱 筌公司投資協議書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66頁 )可佐。
  2、附表編號2:
   證人李賢榮於調詢、偵訊時就附表編號2所示情形證述明 確,並證稱:葉柏德約於103年左右找我投資南投縣某個 做環保的廠房,我投資100萬元,葉柏德並告訴我從103年 7月開始可領紅利,但我從沒領到過任何紅利等語(見106 偵2989號卷六第107至114頁、108他3162號卷一第40頁至 反面),且有103年1月10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份( 見106他775號卷第4頁)可佐。
  3、附表編號3:
   證人鄭富益於調詢、偵訊時就附表編號3所示情形證述明 確,並證稱:我朋友林威勝說他朋友葉柏德開了環保公司 ,目前在招募股東,我表示有意瞭解詳情,林威勝就約我 和葉柏德在新竹市經國路的酒店見面,之後葉柏德另外跟 我約時間帶我到桃園工廠介紹投資方案,我只有跟葉柏德 聯繫,沒見過黃聖翔,紅利是葉柏德以現金方式給我等語



(見106偵2989號卷六第184至186頁、108他3162號卷一第 51頁至反面),且有103年6月1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 份(見106他775號卷第15頁)可佐。        4、附表編號4:
   證人劉淑娟於調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就附表編號4所 示情形證述明確,並證稱:我是透過田曜誠認識葉柏德, 之後再透過葉柏德認識黃聖翔,102年間田曜誠帶我和我 先生邱光輝去桃園工廠參觀,到了工廠,葉柏德已在工廠 内並向我們介紹該工廠準備做環保事業找我們投資,黃聖 翔、葉柏德都有講投資方案的內容,黃聖翔葉柏德關係 很好,黃聖翔都把整本的空白支票交給葉柏德去處理,我 不清楚葉柏德當時在公司的角色,但當時葉柏德就告訴我 說他有股份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41至42頁、106偵 2989號卷三第45至47頁、本院卷一第325至347頁),並有 102年12月26日及103年1月3日華南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 條(收據)影本各1紙(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37頁至反 面)、103年1月10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份(見108他 3162號卷一第136頁)、103年4月29日華南銀行活期性存 款存款憑條(收據)影本1紙(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38 頁反面)、103年4月10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份(見1 08他3162號卷一第138頁)可佐。
  5、附表編號5:
   證人鍾俊彥於調詢、偵訊時就附表編號5所示情形證述明 確,並證稱:我曾是田曜誠員工,透過田曜誠認識葉柏德 ,是101、102年間葉柏德田曜誠的辦公室跟我說有一個 做環保的公司可以投資,後來我和田曜誠有去桃園工廠參 觀,現場黃聖翔葉柏德說要做污泥回收,正在募資中, 獲利會很好,紅利都是由葉柏德以現金方式給我等語(見 106偵2989號卷六第107至114頁、108他3162號卷一第54至 55頁),且有103年1月12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份( 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0頁)、103年1月10日百翔公司投 資憑證影本1份(見106他775號卷第6頁)可佐。  6、附表編號6:
   證人黃瑞文於調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就附表編號6所 示情形證述明確,並證稱:因為常跟田曜誠一起喝酒而認 識葉柏德葉柏德說投資永安那邊利潤很好,我、鍾宏五蔡鴻樟有一起去參觀工廠,葉柏德黃聖翔都在場,兩 個都有介紹,黃聖翔也有講,但主要是葉柏德講的,後來 每個月拿紅利都是跟葉柏德等語(見106偵2989號卷六第1 84至186頁、108他3162號卷一第60至61頁、本院卷一第30



1至308頁),且有103年4月20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 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1頁)、105年2月23日百翔公 司協議書影本2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2頁至反面、 第144頁至反面)可佐。   
  7、附表編號7:
   證人鍾宏五於調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就附表編號7所 示情形證述明確,並證稱:我朋友田曜誠介紹葉柏德給我 認識後,田曜誠有跟我說投資案,之後我、黃瑞文、蔡鴻 樟有去永安現場看,葉柏德就是來招攬股份的角色,是代 表工廠的人,要不然我怎麼錢交給葉柏德,之後紅利是葉 柏德出面以現金方式給等語(見106偵2989號卷六第184至 186頁、108他3162號卷一第58至59頁、本院卷一第314至3 25頁),且有103年4月20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份( 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3頁)、105年2月23日百翔公司協 議書影本2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2頁至反面、第144 頁至反面)可佐。
  8、附表編號8:
   證人蔡鴻樟於調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就附表編號8所 示情形證述明確,並證稱:我因為田曜誠跟我說有一件做 環保的公司的案子可以投資,所以才知道黃聖翔葉柏德 2人,我跟黃聖翔葉柏德沒有私交,我、黃瑞文、鍾宏 五有去桃園現場看,後來實際跟我介紹投資案内容的人是 葉柏德,現場葉柏德黃聖翔都有跟我說明,我猜葉柏德 應該是股東,之後紅利是葉柏德出面給我等語(見106偵2 989號卷六第184至186頁、108他3162號卷一第56至57頁、 本院卷一第308至314頁),且有103年4月20日百翔公司投 資憑證影本1份(見106他775號卷第10頁)、105年2月23 日百翔公司協議書影本2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2頁 至反面、第144頁至反面)可佐。
  9、附表編號9:
   證人黃信瑞於調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就附表編號8所 示情形證述明確,並證稱:我在102年間透過田曜誠而認 識黃聖翔葉柏德。後來大約在103年間,田曜誠跟我說 有環保公司的案子可以投資,桃園和南投都有工廠,後來 是黃聖翔帶我去南投的工廠參觀,但當下沒有決定投資, 之後黃聖翔帶我去南投廠看了好幾次,葉柏德曾帶我去南 投廠看過1次,黃聖翔葉柏德有介紹投資方案,葉柏德黃聖翔的代理人,黃聖翔葉柏德是他的總管,說葉柏 德也是股東之一,葉柏德也有投資,所以說他們就是兩個 人一起在弄,很多事情就是葉柏德處理,所以黃聖翔叫葉



柏德來跟我處理錢跟簽約的事情,黃聖翔還有拿一些別人 的資料給我看說「你看,很多人簽了喔」這樣,不是只有 我投資,還有很多人投資,我投資的錢不是田曜誠欠我的 錢等語(見106偵2989號卷六第107至114頁、108他3162號 卷一第52至53頁、本院卷一第288至301頁,因取得紅利部 分,因黃信瑞於調詢、審理證述尚有差異,爰對被告2人 有利認定為附表編號9所示),且有103年4月30日百翔公 司投資憑證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5頁)、103 年間、103年9月1日及104年8月25日慶宏公司投資協議書 影本各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5頁反面至146頁反面 )、105年4月7日百翔公司及慶宏公司投資確認書影本1份 (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7頁)可佐,又證人黃信瑞就已 取得紅利部分,其審理時證述內容與調詢、偵訊時尚有差 異,爰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認定為2300萬元 。
  10、附表編號10:
    證人鄭久男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10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葉柏德是我胞兄女婿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二 第46至47頁),且有103年1月10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 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48頁)、103年1月13日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49頁 )可佐。
  11、附表編號11:
    證人洪月珍於調詢、偵訊時就附表編號11所示情形證述 明確,並證稱:我前夫陳永翰於101年間帶黃聖翔來家裡 而認識黃聖翔黃聖翔對我說目前從事廢棄物處理,有 利潤可投資等語(見105他2822號卷一第45至47頁、見10 6偵2989號卷六第107至114頁、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62 至63頁反面),且有達鑫公司、昱筌公司投資協議合約 書影本各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91頁至反面)、隆 興噴砂企業社所申辦第一銀行帳戶及證人洪月珍所申辦 遠東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各1份(見108 他3162號卷一第149至150頁反面)、103年5月26日第一 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03年5月20日遠東銀行匯款申請 書及103年5月2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紙(見10 8他3162號卷一第151頁至反面)、被告黃聖翔103年9月2 0日簽發之號碼AH0000000號支票影本1紙(見108他3162 號卷二第58頁)、103年3月27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 條影本1紙(見105他2822號卷一第7頁)、證人洪月珍之 子與被告黃聖翔間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1份(見105他282



2號卷一第13至38頁)、105年6月14日股權轉讓契約書影 本1份(見105他2822號卷一第49至52頁)可佐。  12、附表編號12:
    證人陳年樺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12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000年0月間,我母親洪月珍跟我說她有參加一 個投資案,投資案内容跟煤渣相關,且每月可領8萬元紅 利,因為我母親已有投資且領紅利,因此我才會投資等 語(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64頁至反面),且有昱筌公司 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92頁) 、102年1月3日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影本1紙(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52頁反面)可佐。  13、附表編號13:
證人陳永安於調詢、偵訊時就附表編號13所示情形證述 明確,並證稱:我是透過我舅舅陳永翰介紹認識黃聖翔 ,在000年0月間陳永翰說正舉辦投資說明會而帶我到位 於桃園的永安工廠看,現場我有看到黃聖翔,但是由另 外一個人做投資說明,當初投資說明會時,我有看到現 場有一些圓形的水泥塊,但我覺得可能是從別的地方載 過來的,因為現場的機器都沒有在運轉,另外,現場有 看到黃聖翔他們正在申請執照的相關文件,但後來執照 是否有核發下來,我就不知道了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 一第65頁至反面、105他2822號卷一第69至72頁),且有 104年1月16日、104年2月13日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 回執聯及104年1月23日新豐鄉農會信用部匯款申請書( 代收據)影本各1紙(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53至154頁 )可佐。
  14、附表編號14:
    證人邱明枝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14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陳永翰跟我說桃園新屋有工廠可投資等語(見1 08他3162號卷一第66頁至反面),且有昱筌公司投資協 議合約書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92頁反面)、 被告黃聖翔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 00年1月1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 份(見109警聲搜460號卷第100至113頁,其中第108頁) 可佐。
  15、附表編號15:
    證人林秀梅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15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是二伯陳永翰跟我說黃聖翔有一間環保事業的 公司從事污泥處理,有利潤可以賺等語(見108他3162號 卷一第67至68頁),且有達鑫公司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1



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69頁)可佐。  16、附表編號16:
    證人萬清和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16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101、102年間,陳永翰黃聖翔總經理是環保 、化工專業,在桃園準備設廠,在南投也有工廠,後來 陳永翰帶我到桃園工廠見黃聖翔,之後陳永翰黃聖翔 建廠需要資金,我借款給黃聖翔一段時間後,陳永翰問 我要不要把借款轉成投資,我考慮後決定轉成投資等語 (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73至74頁),且有被告黃聖翔10 4年3月20日簽發之號碼AJ0000000號支票、105年1月5日 簽發之號碼MD0000000號支票影本各1紙(見108他3162號 卷二第79頁)、昱筌公司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4份(見10 8他3162號卷一第95至96頁反面)、104年1月1日昱筌公 司投資協議書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97頁)可 佐。
  17、附表編號17:
    證人陳涖梃(原名陳玉娟)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17所示 情形證述明確,並證稱:於101年間,陳永瀚跟我先生徐 明璁說有一位黃聖翔是做廢水處理的,有一個投資案, 並說投資案每股100萬元,每月紅利為8萬元,徐明璁決 定投資200萬元,並於000年00月間匯款後,當月陳永瀚 帶了黃聖翔來我們當時在竹東的家,黃聖翔在我們家裡 再介紹一次投資金額和红利這些事情,之後昱荃的投資 案我自己也有投資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80至81頁 ),且有102年1月25日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 收據影本1紙(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83頁)、昱筌公司 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82頁) 可佐。
  18、附表編號18:
    證人陳涖梃(徐明璁配偶)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18所示 情形證述明確(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80至81頁),核與 證人謝瑩燕於調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達鑫公司 、昱筌公司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共3份(見108他3162號 卷一第97頁反面至98頁反面)、洪月珍所申辦遠東銀行 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 一第150頁至反面)、104年6月10日昱筌公司投資協議書 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140頁)可佐。  19、附表編號19:
    證人羅功政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19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我於000年00月間透過朋友認識黃聖翔黃聖翔



向我表示每100萬元投資每月可得8萬元紅利,並曾經親 口向我表示,投資絕對可以保證獲利,所以我才敢將資 金交給他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46至48頁反面), 且有103年8月13日昱筌公司投資協議書影本1份(見108 他3162號卷一第49頁)、昱筌公司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1 份(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82頁)、102年12月20日、103 年3月7日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及103年4月17日兆豐 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各1紙(見108 他3162號卷一第50頁)可佐。
  20、附表編號20:
    證人顏碧玉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20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000年0月間我配偶游昌材的朋友蔡玉麟、辜振 達介紹黃聖翔給我們認識,黃聖翔表示每100萬元投資每 月可得5至10萬元紅利,我們陸續投資後,黃聖翔游昌 材掛名昱筌公司副總經理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87 至88頁),核與證人游昌材於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 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151至153頁),且有昱筌公司投資 協議合約書(其中2份各以蔡玉麟游昌材名義簽訂)影 本3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68至169頁)、102年4月1 日、103年3月13日、103年5月27日、103年6月12日、103 年7月15日及103年11月18日昱筌公司投資合約書(其中1 份以游盈珏名義、其中3份以許祐瑋名義簽訂)影本各1 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69頁反面至172頁)、存摺內 頁明細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72頁反面至173 頁)可佐。
  21、附表編號21:
    證人王治憲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21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我於102年間因我姨丈游昌財介紹而進入昱筌公 司,當時黃聖翔是總經理,向我表示每100萬元投資每月 可得3萬元紅利,我先投資100萬元後,隔月就開始領到 紅利,領了將近1年,期間黃聖翔都還有問我要不要再投 資,我又再投資了100萬元,我有把這個投資資訊告知給 呂金豐、何石印、方子文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83 至84頁)。
  22、附表編號22:
    證人呂金豐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22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我原本在威力盟公司的同事王治憲跟我說有投 資昱筌公司,每個月有數萬元的紅利,後來103年間王治 憲帶我去昱筌公司桃園工廠跟黃聖翔談,黃聖翔說每100 萬元投資每月可得3萬元紅利,投資時我還沒進去昱筌公



司上班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77至78頁),且有昱 筌公司投資協議書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74頁 )可佐。
  23、附表編號23:
    證人何石印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23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我原本的同事王治憲跟我說有投資昱筌公司, 每個月有數萬元的紅利,後來103年2、3月間王治憲帶我 去昱筌公司桃園永安的工廠跟黃聖翔談,黃聖翔說每100 萬元投資每月可得3萬元紅利,後來我000年00月間也有 進入昱筌公司上班,投資時我還沒進去昱筌公司上班等 語(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77至78頁),且有昱筌公司投 資協議書影本2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75頁至反面) 、103年3月3日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影本1紙(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76頁)可佐。  24、附表編號24:
    證人方子文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24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我原本的同事王治憲找我去昱筌公司上班,後 來黃聖翔有說每100萬元投資每月可得3萬元紅利等語( 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81、82頁),且有昱筌公司投資協 議書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77頁)可佐。  25、附表編號25:
    證人張簡國明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25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蔡玉麟是我配偶蔡美智的哥哥,我103年10月 去昱筌公司任職,認識總經理黃聖翔,後來游昌材向蔡 玉麟說想要認購公司股份的話可以直接跟黃聖翔談,後 來我請蔡美智蔡玉麟黃聖翔談投資細節等語(見108 他3162號卷一第85至86頁),且有103年11月5日、104年 1月26日(2份)、104年2月3日及104年7月24日慶宏公司 投資合約書(張簡國明委請蔡玉麟代為簽訂)影本共5份 (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78至180頁)可佐。  26、附表編號26:
    證人趙鎔均於調詢時就附表編號26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我聽陳玉娟(即陳涖梃)介紹,表示借錢給黃 聖翔每個月就可以獲得8%利息,有簽立投資協議書,當 作借款憑證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132至133頁反面 ),且有104年1月1日、104年2月13日及104年7月10日昱 筌公司投資協議書(其中1份以古佩紋名義簽訂)影本各 1份(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134至136頁)、103年12月31 日、104年7月8日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及 104年2月13日橫山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代收據)影本



各1紙(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137頁)可佐。  27、附表編號27:
    證人羅志堅於偵訊時就附表編號27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是葉柏德找我投資,我有去看過慶宏跟昱筌廠 ,黃聖翔還帶我看廠房等語(見106偵2989號卷六第107 至114頁),且有103年1月10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 份(見106他775號卷第5頁)可佐。
  28、附表編號28:
    證人鄭義誠於調詢、偵訊時就附表編號28所示情形證述 明確,並證稱:是我朋友劉淑娟103年間跟我說她有投資 慶宏公司等語(見106偵2989號卷六第107至114頁、108 他3162號卷一第43頁至反面),且有103年12月21日百翔 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39頁)、 103年12月22日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影本1紙(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39頁反面)可佐。  29、證人陳永翰於調查、偵訊時亦證稱:洪月珍於102年投資 黃聖翔永安廠的事我知道,因為是我介紹的,當時黃聖 翔在招商,說100萬元每月可以領8萬元,後來洪月珍又 投資南投廠200萬元,我經由朋友辜明達介紹認識黃聖翔黃聖翔在湖口從事環保公司,我找幾十位朋友投資昱 筌,投資協議合約書內容是黃聖翔叫我怎麼打,黃聖翔 說要給紅利要不然別人不會投資,後期黃聖翔拿票給我 叫我幫他調錢給紅利,附表編號11、12、13、14、15、1 6、18、26都是我介紹的,這些都不是借款,是投資等語 (見105他2822號卷一第54至58頁、106偵2989號卷六第1 07至114頁、108他3162號卷一第89至90頁、第110至112 頁、第123至126頁)。
  30、被告黃聖翔於調詢、偵訊時亦多次承認有收取附表編號1 至26、28所示之款項等情(見105他2822號卷一第54至58 頁、第68至72頁、108他3162號卷一第128至135頁反面、 第182至184頁、108他3162號卷二第151至153頁、第156 至157頁、109偵11408號卷第23至24頁)。  31、被告葉柏德於調詢、偵訊時亦多次承認經其介紹並收取 附表編號2至10、27所示之投資款項後交予被告黃聖翔等 情(見106偵2989號卷三第45至47頁、106偵2989號卷六 第107至114頁、108他3162號卷一第185至191頁、108他3 162號卷二第156至157頁)。
  32、綜上,被告黃聖翔因投資或營運環保事業之資金需求於1 01年間起,被告葉柏德則於102年12月26日起,親自或透 過附表編號1至28介紹人欄所示之人,向附表編號1至28



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所示之事由收取款項或財產上利益 ,並約定或給付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紅利或利息之事實 ,堪以認定,被告黃聖翔葉柏德及其等辯護人於審理 時否認收取部分款項乙節,不足採取。
(二)被告葉柏德與被告黃聖翔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按一般投資者單純以「投入資金即可獲得高額利潤」的「 好康」介紹,招攬他人加入以賺取獎金、抽成之情形,確 實與參與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有別,然被告葉柏德於調詢時 已自承:慶宏公司投資案可每月領紅利是我先提議的,黃 聖翔一開始有承諾慶宏公司的股份要分一半給我,我本人 沒有投資,只有招募資金、幫忙發放紅利等語(見108他31 62號卷一第186、190頁反面),可認被告葉柏德自身並無 投資,是因被告黃聖翔允諾之股份而招攬資金,並能就紅 利發放方式有一定決定權,實立於與被告黃聖翔相同之經 營業務立場之事實,復佐以前開理由欄貳、一、(一)3、 4、5、6、7、8、9所示證人之證述內容(不包括證人劉淑 娟、黃瑞文鍾宏五蔡鴻樟黃信瑞調詢時之證述), 更可知被告葉柏德所招攬之投資者,亦多數認為被告葉柏 德為公司之股東或被告黃聖翔之代理人等情,綜上,可認 被告葉柏德確實與被告黃聖翔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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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宏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翔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