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3年度,1號
PCDV,113,訴聲,1,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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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傳焯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相 對 人 羅元棓
陳淑華


上列聲請人王傳焯與相對人羅元棓陳淑華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
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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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