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9號
PCDV,113,訴,169,2024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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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鼎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皇家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杰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繳納 裁判費,爰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本件抗告人確為113年1月4日於全家便利商店繳納本件裁 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可佐,故其抗告聲 明求為廢棄原裁定,即無不合,原裁定應予廢棄。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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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