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德宗
代 理 人 王永富律師
相 對 人 何晞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