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38號
PCDV,113,補,338,202402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淇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6,601萬1,77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17萬0,354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
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6萬9,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

1/1頁


參考資料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