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05號
PCDV,113,補,305,202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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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姚皓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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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