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96號
PCDV,113,補,296,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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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余鳳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映廷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高偉華
簡妍恩之住居所,應予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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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