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74號
PCDV,113,補,274,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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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富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語恩(原名梁筱羚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淩琇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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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