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53號
PCDV,113,補,253,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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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莊清江
被 告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31萬5,2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2,81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2,31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
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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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