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15號
PCDV,113,補,215,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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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曾建穎
黃淑貞



被 告 謝景舒
陳瑀紘
陳治宇
黃亞婷
廖仁甫
施成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7,4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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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