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世杰
相 對 人 震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姜政邑
相 對 人 陳麗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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