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謝維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周富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一、聲 請迴避,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 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3日補繳,已於同年月11日 送達聲請人乙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聲卷第21頁)。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見聲卷第23至25頁),其抗告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