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顏向國強即顏國強即向國強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080元(暫依調解程 序中之債權人11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2人,而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共計51元×12人×10份=6,120元)。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其他各類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即民國 110年11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就上開財產 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請 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內容等 ),並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 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四、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即000年00月間至今,收入除薪資外, 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津貼、補助、補償、年金、 給付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五、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配偶阮○賢扶養費1萬元。請說明:㈠ 受扶養人阮○賢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請說
明其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㈡請提出受扶養人 阮○賢之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依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所示(調字卷31頁),聲請人 曾與金融機構達成前置協商還款協議,如今已毀諾。請聲請 人陳報之前所成立之還款方案,包括還款對象、還款金額、 還款期間、實際還款期數,以及毀諾之年月日?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請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請)。
七、請聲請人說明毀諾之原因?是否為不可歸責於己事由?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