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周豊軒
法定代理人 楊筱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聖翔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 標準徵收費用:一、……二、未滿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 ,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 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查聲請人 係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其扶養費總額230萬4000元,係因財產 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繳納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