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9號
PCDV,113,家繼訴,9,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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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被 告 林尚先
林世輝
林婷婷
林素燕
吳林秀鑾
林秀鳳
秀娥
林秀敏
被 代位人 林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 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 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復為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故本件原告本於 債權人地位,代位林秀珍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林秀珍就分割與被告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主張被代位人林秀珍可得利益即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8,843元(計算式:附 表所示總價11,051,900元×被代位人林秀珍之應繼分1/7=1,5 78,8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15,553元,尚須補繳1,089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 當期限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二、陳報被繼承人林徐玉盆於民國111年1月21死亡後,就附表所



示遺產是否再辦理繼承登記?如未辦理,原告是否代位林秀 珍就該等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強制換頁==========附表:被繼承人林榮光之遺產
編號 類型 項目 總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04地號) 1,174.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851,157元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07之5地號) 29.1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21,105元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28地號) 2905.01 2/28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601,752元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4之15地號) 5,177.75 2244/10000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3,369,473元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4之19地號) 1,208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875,800元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7地號) 626.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453,857元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28之1地號) 213.12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154,512元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28之2地號) 475.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344,382元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31地號) 354.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256,657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53之1地號) 353.18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256,056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8地號) 257.02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186,340元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9地號) 359.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260,282元 1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80地號) 1596.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1,157,107元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坑子段貓尾崎小段130之1地號) 912 1/8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200元。 364,800元 1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07之4地號) 72.75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52,744元 1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07之4地號) 343.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248,682元 1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22之4地號) 109.24 1/8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39,600元 1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24之5地號) 92.78 1/8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33,633元 1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24之7地號) 1,362.02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987,465元 2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24之8地號) 178.84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129,659元 2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4之9地號) 141.01 1/8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51,116元 2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04之1地號) 223.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700元。 317,789元 2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4之8地號) 34.47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24,991元 2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4之14地號) 17.85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12,941元 總價 11,05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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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