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何家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事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家 財簡字第1號受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主張其 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在案,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