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318號
PCDV,113,司執,8318,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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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18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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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聖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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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巫姮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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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薪資債權係位於 新北市萬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永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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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