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3330號
PCDV,113,司執,23330,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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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330號
債 權 人 沈王依
債 務 人 巫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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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宜蘭縣三星鄉,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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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