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1219號
PCDV,113,司執,21219,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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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219號
債 權 人 一民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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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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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鄭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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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皓宇所有薪資債權,惟依其聲 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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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民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