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9926號
PCDV,113,司執,19926,202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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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92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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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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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王中文張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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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債權人聲請發給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八里區,非屬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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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